公 證
公證人依法製作「公證書」以確認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。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,下列法律行為經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,得逕受強制執行:
- 以給付金錢、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- 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者。
-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土地,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者。
-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財產與租賃公證
- 房屋/土地租賃:包含各類不動產租約。
- 借貸協議:金錢借貸、清償協議等。
婚姻與家庭公證
- 遺囑公證:包含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。
- 婚前協議:包含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之訂定。
- 收養協議:確認收養法律關係之意願。
法律行為與事實公證
- 契約公證:包含買賣、合夥、贈與、意定監護契約或信託契約。
- 現場體驗:銀行保管箱開啟、抽獎活動或證據保全。